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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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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3月1日起调整

时间:2005-3-2     

     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获省政府批准,从3月1日起开始调整。调整后的沈阳市月最低工资不得少于350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得少于3.3元。
      
    沈阳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由380元增至450元;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大东、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九区由320元增至40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县(市)由250元增至3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四县(市)按3.3元执行;其它地区按4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加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可以电话咨询;对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投诉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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