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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布社保缴费标准

时间:2005-4-27     

     温州市区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前天公布,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下月开始缴纳。其中离休人员等各类特殊人员医疗保险费应在2005年6月底前缴纳。
      
    标准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温政发〔2004〕57号文件执行,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935元,最高为4674元,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558元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缴纳,缴费比例统一为26%;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17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24%,个人2%。
      
    此外,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缴费比例调整为0.6%;市本级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区及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2.2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变,医疗救助基金缴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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