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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将出台《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时间:2005-4-28     

     今后,江西的劳动者若被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将可获得用人单位应付工资1至5倍不等的赔偿金。27日,记者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省将出台有关规定,对“老赖”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据了解,该省将出台《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有意逃避、隐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财物的,根据有关规定,经报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据了解到,用人单位如有以下行为的:隐瞒本单位工资支付真相,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对逾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工资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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