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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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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发布时间】 2005-1-19
【发文机关】
【主 题 词】 工伤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 通知
【正    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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