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
   2005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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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定额就扣发底薪对不对?

    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刘平上午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写道:

“我们是平阳玩具公司员工,来了半年多。公司劳动定额高,任务很少有人能完成。公司规定,完成定额发给230元底薪,完不成定额则扣底薪。我们中的许多人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工资有时只能拿四五十元。我们找老板,老板说,劳动合同里就是这样订的。当初订合同我们还不知道定额是怎么回事。老板还说,不按劳动合同办,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样做合理吗?你们管不管?”

刘平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到平阳镇,与镇政府有关人员一道,对玩具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玩具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老板是香港人。公司目前招用100多名职工,职工劳动合同中确有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的规定。合同中规定,每月劳动定额为组装玩具70件,完成定额发给底薪230元。据职工反映,即使是快手每月完成70件也得加班加点。目前,公司职工平均每月完成定额数为59件,许多职工因完不成定额被扣发底薪,最少的一个月只拿了30元。

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查明情况后认为,平阳玩具公司把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230元作为底薪,对职工完不成定额扣发底薪的做法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尽管这一规定写进职工劳动合同,职工也签了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玩具公司限期改正: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如数补发职工工资,并给予每人600元补偿金;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撤销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三、重新核定劳动定额,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等事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需与职工平等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作为劳动合同条款。

[评析] 一边订立过高的劳动定额,一边以完不成定额为由,扣你没商量,只发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这类现象在少数外资企业中并不少见。这些企业的老板以为,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扣钱天经地义,况且又写进了劳动合同,职工也签了字,你还有什么话好说?

工资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工资发放形式和发放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后决定的,不是用人单位想少发就可以少发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说,在工资发放上有一条“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底线”,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平阳玩具公司把劳动定额定得过高,多数职工完不成定额,于是公司就扣减按最低标准订出的底薪,甚至一个月只发几十元。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并承担赔偿责任。
或许有的用人单位会说,完不成定额只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条款已经写进劳动合同,职工也签字同意,不是说要按劳动合同办事吗?怎么算违法呢?道理很简单,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条款,本身就不合法,尽管写进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它违法的性质,自然不会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要运用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则应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不断提高工资水平,切莫因“算计”过头,越过“底线”少发职工工资而触犯法律。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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