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
   200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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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扣押身份证和暂住证吗?

    桦英在广东沿海某市一家外资鞋厂企管部上班已经半个月了,薪水每月2000元,厂里每天管两顿饭,待遇比想像中要好得多。可桦英心里多少还有点别扭,这就是入厂订劳动合同时,厂里把她的身份证和暂住证收去了。当时厂里冠冕堂皇地说了两条理由:一是便于公安和劳动部门检查;二是代为保管,防止遗失。桦英当时觉得没啥,好不容易找到这份工作,人家让交就交吧。后来一想,这不等于把人给栓住了吗?

与厂里其他从北方来的许多打工妹不同,桦英是大学生,原是北方某县国资产局的干部,因男友对她始乱终弃后心情不好,后毅然辞职,加入南下打工潮。时间一长,桦英与厂里姐妹们熟了,问到身份证和暂住证时,姐妹都说给厂里收了,说这是规矩,谁都一样。既然如此,桦英心里也就踏实了。如果不是一年后发生的那件事,也许桦英至今还不晓得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时间很快,转眼桦英到厂工作快一年了。这时企管部新来了一位男主管,40来岁,与老板沾亲带故。这位主管见了桦英就色迷迷地缠住不放,桦英心里厌烦,但碍于情面只得远远躲着他。可主管得寸进尺,偏偏把桦英安排在夜里同他一起值班。头几天主管还只是用语言挑逗,后来则动手动脚。桦英忍无可忍,决定辞职不干。可当桦英向工厂提出退还身份证和暂住证、结清工资走人时,遭到工厂拒绝。拖了一个多月,工厂就是不退身份证和暂住证。而那个主管对桦英的骚扰也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桦英无奈,只得拨通市劳动部门的投诉电话。很快,桦英接到企管部主管的书面道歉,身份证和暂住证也被退还,同时,工厂还对不能如期解除劳动合同给桦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桦英还听说,厂里所有员工的身份证和暂住证都退还了,工厂因此还被罚了一笔款。

[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采取擅自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劳动者的意愿,带有明显的胁迫性和强制性,目的无非是限制劳动者流动的自由。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桦英受到性骚扰后愤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以不退还身份证和暂住证的手段使桦英走不了,即是一例。

从常识上说,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除了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同时,劳动部、公安部等部门曾就用人单位录用职工不得扣留身份证和暂住等作出过严格规定。作为大学生又曾在国家机关工作过的桦英,理应知道并对企业上述违规行为有所察觉。本案中桦英在得知其他职工也被扣留身份证和暂住证后,采取隐忍不发的做法,或许是留恋这个好不容易找到的职位,或许是初来乍到,势单力薄,不愿张扬。无论出自哪种考虑,事实上她没有争取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和职工们的正当权益,结果使自己在受到侵害后陷于留不下、走不了的窘境。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劳动者既要学法懂法,更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9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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