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
   200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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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指引出的“生死合同”

    李某万万没想到,刚刚进厂还不到半个月,就被冲床切断了两个手指!同厂的几个老乡急忙赶到医院,只见李某躺在病床上,左手缠着纱布,满脸泪痕。大夫和两个护士正在给他输液。大夫说,断指已经接不上了,现在怕感染,至少要住半个月院,让他们先预付3000元钱。李某和老乡们急了:打工没几天,哪来那么多钱呢?再说,手指残疾了,厂里不能不管呀!几个老乡商定,马上去找老板。
李某和几个老乡半个月前来到望泉镇打工,当天就被镇上一家私人办的加工厂录用。进厂前,老板拿出一份印好的劳动合同让他们签字。李某他们过去没见过什么劳动合同,刚刚找到工作,正满心欢喜,也没看清合同上写了些啥,就三下五除二地签了。

加工厂老板姓严,李某老乡找到他时,他正在跟人聊天。说起李某在医院的情况,严老板不紧不慢地说::“李某出事我都知道了,别人为啥没事?怪他自己不注意嘛!厂里有厂里的规矩,谁出事谁负责,有言在先,合同你们都签了,现在找厂里有什么用?”几个老乡急了,围着老板,你一句我一句,不依不饶。严老板点着香烟,一声不吭,派人去拿什么。一会儿有人拿着一叠劳动合同来了,严老板掐灭烟蒂,厉声说道:“你们看看!工人要确保安全生产,发生伤亡事故与工厂无关。白纸黑字,清清楚楚!看看,这上面签的是你们的大名!他自己不注意,出事了找谁?”老乡们接过劳动合同一看懵了。严老板收起恶脸,故做慷慨地说:“李某也可怜,我就破例给他3000块钱治病,再拿500块钱算这个月工钱,出院后你们送他回家吧!”

病床前,李某得知情况后痛不欲生,几个老乡也愤愤不平:“天下哪有这样的工厂?”商量了半天,他们决定到县城向劳动部门申诉,讨个说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迅速受理此案,经过调查,裁决加工厂与李某等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与工厂无关”的条款无效,李某断指属工伤事故,责成加工厂全额支付李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同时,对玉娃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待遇。

[评析] 这是一起所谓“生死合同”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强加于人,把伤亡事故的责任完成推给劳动者,而劳动者往往求职心切,加上不懂或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很容易贸然上当。然而,尽管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但这显系无效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原因很简单,《劳动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加工厂把所谓“发生伤亡事故与工厂无关”的条款塞进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导致职工上诉案件的情况,在(88)民他字第1号批复中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本案值得深思之处有三点:

首先,《劳动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案中加工厂逃避义务和责任,把劳动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劳动者,既不合法,也悖人情,不仅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对企业自身发展不利。试想,如此对待劳动者,谁还愿给你干呢?正所谓“既损人又害己”。

其次,劳动者工伤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负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不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有责任或过错,只要发生因工伤、残、亡,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负担其全部治疗费用。《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等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本案中李某等人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不熟悉,贸然在用人单位炮制的无效劳动合同上签了字,致使自己权益受损,教训极其深刻。须知,劳动合同是保险劳动者的重要法率文件,千万马虎不得。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工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者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第3条: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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