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
   2006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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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路迅鞋业有限公司日前在布告栏上贴出一则告示,宣布制鞋部女工项某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决定自即日起予以解聘。员工们为此议论纷纷,几个男工大声地为项某打抱不平,连声说这样的公司没法给它干了。

事情发生在两个月前。项某和几个同乡姐妹是一年前到路迅鞋业公司打工的,进厂后不订劳动合同,只给每人发了一本“公司员工守则”,上面总共14条,条条都是罚款项目。员工举手投足之间,稍有一慎,便会在布告栏上见到自己被扣钱的告示。当初招工的人说好月薪500元,可公司每月总能找到岔子扣钱,项某她们被七扣八扣每月只能拿到300多元。两个月前的一天,项某和姐妹们在宿舍里聊天时,有个女工拿出老家寄来的信,信中附有一份《劳动法》的复印件,姐妹们逐字逐句边看边议论,觉得路迅鞋业公司的做法与《劳动法》不符。当晚,在姐妹们撺掇下,项某执笔写举报信,揭露路迅鞋业公司不订劳动合同,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举报信寄出3天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就派人到路迅鞋业公司查处,对路迅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公司限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数补发克扣员工的工资,并按《劳动法》规定对被克扣工资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同时,责令公司修改“员工守则”,删除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路迅鞋业公司受罚后十分恼火,随即在员工中进行追查。扬言不把举报人查出,公司将宣布歇业,全体员工将被解聘。项某无奈之下,只得承认举报信是她写的。谁知第二天,解聘她的告示就上了墙。

当天,项某在几个姐妹的陪伴下到县劳动局申诉,路迅鞋业公司老板也被叫来核实情况。经教育,路迅公司对打击报复举报人项某的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立即收回解聘决定。县劳动监察部门对路迅鞋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依法决定对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评析]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现象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少数企业经营者习惯于把企业当做自家的“后院”,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怎么罚就怎么罚。经营者言出罚随,让员工动弹不得。他们不愿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要摆脱合同的约束,而代之以一家说了算的“员工守则”。员工倘敢举报,则是犯了大忌,必欲除之而后必。路迅鞋业公司对项某的打击报复,缘由大抵在此。

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项某和姐妹们以《劳动法》为武器,大胆向劳动部门举报,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无疑是正当的。实际上,贯彻执行《劳动法》,既需要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也需要相对处于弱者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一方对用人单位法情况的监督。正如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举报投诉那样,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应大胆举报投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效监督机制,才能使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检举、控告一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劳动者》赋予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利,无论谁都不能剥夺。路迅鞋业公司在被举报后恼羞成怒,进而忘乎所以,居然以身试法,以解聘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结果不仅未能得逞,反倒落了个掏口袋认罚的结局。这个事例再次表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88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101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18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共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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